佳发教育: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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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59 证券简称:佳发教育 公告编号:2020-006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4人,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为233.7836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88%;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1月15日,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2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7年11月2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3、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8年1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2月1日。
    
    6、2018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8年11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8年11月12日。
    
    8、2019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9、2019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9年12月21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2,605股,约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266,416,100股变更为266,353,495股。
    
    12、2020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月24日,上市日期为2018年2月1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0年1月31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售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考  61,776,557.11元为基数,公司2018年归属于
     核目标为: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3,920,151.73元、
     不低于50%。                                               股份支付费用为10,961,411.52元,则剔除股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134,881,563.25元,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实际达成的净利润增长率约为118.34%,高于
     作为计算依据。                                            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将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个人
     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分别对应的个人层面系  绩效层面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本期个人层面系
     数(N)为100%,80%,60%和0%,即:                         数(N)均为100%。
         当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4名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3.7836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88%。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                    获授的限制   已解除限售的  第二期可解除限  第二期实际解除  剩余未解除限
      象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  售的限制性股票  限售的限制性股  售的限制性股
                                 (万股)     量(万股)    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覃勉     董事/副总经理    72.2000      21.6600        28.8800         28.8800        21.6600
       文晶     副总经理/董秘    28.8800       8.6640         11.5520         11.5520         8.6640
       虞良        副总经理       14.4400       4.3320         5.7760          5.7760         4.3320
     部门主管及业务骨干(61人)  468.9390     140.6817       187.5756        187.5756        140.6817
           合计(64人)          584.4590     175.3377       233.7836        233.7836        175.3377
    
    
    注:1、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2019年4月19日分别实施了2017年和2018年度权益分派,其中两次权益分派均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上述表中的数据均为转增后股数。
    
    2、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唐正仕已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内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故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
    
    3、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的虞良于2019年9月18日被公司聘任为副总经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33.783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
    
    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64名激励对象
    
    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6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首
    
    次授予的233.783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0年1月31日届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自限售期届满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可以安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截至报告出具日,佳发教育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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