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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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0-005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号),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高长虹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并间接划转至其控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2018年占用资金累计发生额63,554.43万元,归还资金63,554.43万元,期末占用本金余额为0。2019年占用资金累计发生额114,260.00万元,归还资金114,260.0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占用本金余额为0,上述资金占用利息尚未归还。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高长虹私自借出公司公章并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和担保,截至2019年12月30日上述借款和担保的实际余额14379.12万元。
    
    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髙长虹、总经理楼永富、时任财务总监缪勇刚、董秘蒋鹏是主要责任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高长虹、楼永富、缪勇刚、蒋鹏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督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髙规范运作意识,釆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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