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集团”)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8年10月14日,国安集团持有万邦达股份4,326.91万股,持股比例为5%。国安集团于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增持万邦达股份483.08万股。2019年2月11日、4月15日,国安集团因被动平仓分别减持万邦达股份7.53万股、1,020.81万股,成交金额分别为51.95万元、8,880.46万元,其中4月15日当日减持476.43万股后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国安集团的前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国安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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