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12,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所审议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1,000万元。
三、关于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关于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所审议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被担保方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议案中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马闯 蔡辉益 周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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