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0-002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月13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建兴路5号,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健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33,735,5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30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3,732,3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30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9,5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66,3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何灿舒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提名祖传夫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734,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46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8%;反对266,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46%;反对266,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毅律师、何灿舒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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