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时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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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孚时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4002室,邮编:200127
    
    Suite 4002,Tower 1,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Plaza,No.729 South Yanggao Road,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电话(Tel):(86 21)6106 0889 传真(Fax):(86 21)6106 0890 网址(Website): 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喻成高、阮涯分律师列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华孚时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关于提议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的。
    
    2019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 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1月1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5号长富金茂大厦5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华孚时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0年1月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2020年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进行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所代表股份714,048,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996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代表股份6,563,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32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20,612,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519,375,555股的47.4282%。
    
    2、除上述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即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下列议案: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612,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
    
    华孚时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924,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458,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1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70,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79%;反对15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华孚时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文华
    
    经办律师: 喻成高
    
    阮涯分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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