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0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2),公告中所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中信保诚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得新、康得集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724,468.50元或价值人民币329,724,468.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29,724,468.5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康得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沙河支行、海淀支行营业部账户中的银行存款。
2、查封康得新名下位于北京市和张家港市的11处土地和房产。
3、查封康得新名下的注册号为30793934,名称为美途等133个商标、29项实用新型专利和10项发明专利。
4、冻结康得新持有的东方视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5.00%等13家公司的股权。
5、冻结康得集团持有的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45.60%等27家的股权。
6、以上第1至5项冻结、查封的财产限额为人民币329,724,468.50元。
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纳(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对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商标专利及股权的查封、冻结,本次裁定暂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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