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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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晓阳律师、彭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2月26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13日下午14:40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栋1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蒋勤俭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15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3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
    
    法律意见书
    
    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
    
    《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3、《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4、《关于签署〈福田区梅林街道恒利科创园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05507344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8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012576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42%(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6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012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515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93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11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11%。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515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93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11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11%。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459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73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6649%;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114%;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1237%。
    
    4、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福田区梅林街道恒利科创园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5497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75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706%;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168%;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1126%。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亚飞 黄晓阳
    
    经办律师:
    
    彭 玲
    
    日期: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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