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国美地产续签写字楼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国美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美地产)签订鹏润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承租建筑面积为1,168.31平方米的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所租物业每个月的含税租金为人民币227,820.45元,含税物业费为人民币105,147.90元。租期两年,共计24个月。鉴于租赁合同将于2020年2月28日到期,经双方协商,拟续租24个月,租金及物业费等条件不变。
本次交易两年租金合计5,467,690.8元,两年物业费合计2,523,549.6元,总计7,991,240.4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91%。
有关《写字楼租赁合同》尚未签署。
本次交易对方国美地产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10.1.3(三)之规定,本次交易对方为本公司关联法人,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议案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后,参考周边办公用房租金及物业费水平,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运营和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公司与国美地产续签写字楼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提交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雷世文、屠鹏飞、李万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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