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以公司名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主要为公司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所需融资需求之担保措施,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夏成才 王振耀 袁胜华
日期: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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