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王申生 殷俊明 程乃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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