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方律非字[2020]第11号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严苑榕律师、周稚森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13日下午14:45在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帝豪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706,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27%。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6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50%。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141,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7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004,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904,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37%。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会议通知公告》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承诺主体及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承诺主体及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表决结果: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706,630 2,650,030 97.9088% 52,200 1.9286% 4,400 0.16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004,130 1,947,530 97.1758 52,200 2.6046 4,400 0.2195
该议案关联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嘉兴天堂硅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
涂显亚 周稚森
_________
严苑榕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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