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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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一月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于证监会指定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13日下午13:3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东易大厦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13日。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9:15至2020年1月13日下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5,620,4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128%,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65,612,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10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陈 拙
    
    宋红畅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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