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化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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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0二0年一月
    
    会议资料目录
    
    序号 会议资料名称
    
    一、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
    
    二、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三、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和现场表决两种方式,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现场会议要求:
    
    1、公司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大会秩序。
    
    2、为保证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影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帐户卡等证件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
    
    4、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干扰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将依法劝其退场。
    
    5、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应简明扼要。
    
    发言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应当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之后方可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其发言。本次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6、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由主持人指定的相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二、网络投票要求
    
    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址(www.sse.com.cn)刊登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5)。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情况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等待其出具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合并结果。根据投票结果,股东大会应当对此作出决议。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一、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表决。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议案的表决,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现场大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投票时应当注明股东名称或者姓名、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代理人姓名,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计投票表决议案。
    
    三、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表决,请按照公司2020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址(www.sse.com.cn)刊登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5)的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四、本次会议议案表决完毕之后,现场参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将表决票及时交给计票人员统计表决结果,公司将其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合并结果。
    
    五、本次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过程中,应当推举股东、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的表决票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参加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对表决结果无异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阳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与阳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后附),由阳煤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阳煤财务公司将在服务期间,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公司在阳煤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在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在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公司可充分利用阳煤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阳煤财务公司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公司的控股股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故此,阳煤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阳煤财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101957143F
    
    企业名称: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玉明
    
    注册资本:177947.611929万
    
    成立日期:1988年01月23日
    
    营业期限自:1988年01月23日
    
    营业期限至:长期
    
    登记机关: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8年10月10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北大西街29号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一、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请审议
    
    2020年1月
    
    附件:金融服务协议
    
    附件: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义井街20号
    
    乙方: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明
    
    住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北大西街29号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包括甲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2、乙方为甲方实际控制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集团”)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 。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乙方是甲方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项需要取得甲方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4、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双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期间,依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甲方在商业银行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条件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甲方在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2、办理甲方与阳煤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业务。
    
    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
    
    4、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对甲方提供担保。
    
    6、对甲方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7、甲方成员单位在乙方统一帐户进行管理。
    
    8、乙方有义务按照《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的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乙方为甲方提供适时监控的必要条件。
    
    10、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行情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乙方进行业务合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该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应联合制定针对存款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理预案,成立风险预防处置及应急处理领导组,一旦乙方出现危及甲方存款资金安全性的情况,甲方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双方应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和运营风险评估制度。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经营情况及存款资金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双方应在提供服务前,另行签订协议加以约定。
    
    第四条 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阳煤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双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五条 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甲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
    
    第六条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不逊于当时一般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和以下监管要求的: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3)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4)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5)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高于70%;
    
    (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7)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
    
    (8)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
    
    (9)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1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乙方应遵守调整后的比例限制;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等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6、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8、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9、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0、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九条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自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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