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55 股票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5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76号)核准,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5,20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六年,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2,262,000.00元(含增值税),加上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694,075.47元,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净额为508,432,075.47元。以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20]B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月9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开户名称 募集资金开户行 募集资金账户 募集资金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万元)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 交通银行银川宁
料股份有限公司 东支行 641301104011912100272 51,000.00
南通百川新材料有 交通银行银川宁 年产5万吨针
限公司 东支行 641301104011912100196 0 状焦项目
宁夏百川新材料有 交通银行银川宁
限公司 东支行 641301104011912100348 0
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为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的实际到账金额,与发行相关
的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尚待支付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条款
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孙公司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募集资金使用方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募集资金使用方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募集资金使用方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艾华、刘洋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募集资金使用方一次或者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募集资金使用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银行、中信证券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3、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的“苏公W[2020]B00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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