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履行诚实、勤勉、独立的工作职责,现就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请其担任公司的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赵家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副总经理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审阅赵家有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经历,认为赵家有先生具备所任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现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亦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3、同意聘任赵家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3日
(此页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荣凯
刘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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