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中的相关审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向锦州银行凌海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与《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该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我们对该事项表示一致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乐波: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民: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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