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车城: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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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000803 证券名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20-06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函》,函告公司其收到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3执恢1号之一】,其与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相关情况如下:
    
    一、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先成、王锡如、胡先林、唐传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535、21536、21537、21538、215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8)京长安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川03执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证券代码000803) 30,026,000股股票(已全额质押与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裁定终结(2018)川03执77号案件执行。后上述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承诺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遂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京东网司法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股票30,026,000股进行司法拍卖,因无人竟拍而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该次流拍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证券代码: 000803 证券名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20-06规定》第三十一条第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对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证券代码000803)30,026,000股股票的质押;
    
    2、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证券代码000803) 30,026,000股股票的冻结;
    
    3、将被执行人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股票30,026,000股作价446,186,360.00元,扣划予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抵偿债务446,186,360.00元,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4、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拟扣划股份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扣划股份质押及司法冻结等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9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9月14日、2018年11月28日、2019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进展公告》。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本公司股份30,02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18%;本次将被扣划的股份30,02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18%,占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00%。
    
    三、风险提示
    
    1、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0,026,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22.18%,但其非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其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扣划予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抵偿债务446,186,360.00元,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证券代码: 000803 证券名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20-06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醒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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