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1月13日拟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事前提交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要求,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蒋建华 曾庆军 赵 彬
二○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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