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 本次发行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4. 本次发行的股票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 公司股东大会有权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且该授权有利于推动本次发行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8.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9.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事项,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我们认为该规划是公司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制订的稳定、科学的股东分红规划,有利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秋英、阎磊、陈为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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