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1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事前认可意见
1、《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4、《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5、《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制定的行权条件相关指标,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8、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董事张翼先生、王海晴先生,构成关联交易,张翼、王海晴先生需回避表决,上述事项能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不存在涉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涉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下起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刘连皂 蒋岩波 谢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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