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1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团队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新能源材料的市场应用以及公司产业的发展趋势后认为,以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将能准确反映公司未来的发展经营成果;以公司的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增长的营业收入为具体业绩考核要求亦符合相关行业的增长预期。因此,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是科学且合理的。
本计划不仅设定了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同时设定了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只有在两类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行权。
综上,我们认为:本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是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有一定的约束性,能达到本计划的实施效果。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连皂 谢志鹏 蒋岩波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