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业务,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公司承诺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因此,我们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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