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零年一月
议案1(普通决议案)
关于新增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一、背景情况简介
作为A+H股两地上市公司,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附
属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要求,
规范管理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每三年一次分类别申报交
易上限、签署交易框架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其中一项,
最近一次申报的有效期间为2019-2021年,现行金融服务
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序号 内容 上限 签约方
1 存款 日最高额上限40亿元
2 贷款 日最高额上限50亿元
3 其他金融服务 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大连港集团
三 年 分 别 不 超 过 有限公司
4 融资租赁(含售后回租)
11.4/11.2/11.2亿元
5 保理服务 每年不超过1.2亿元
随着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
对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集团”)实现控
制,股份公司作为辽港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成为了招
商局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局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目前,招商局财务公司与大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连港财务公司”)、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正在推进整合事宜,为满足整合过程中顺利开展和承接业
务的需要,股份公司需与招商局财务公司签署新金融服务
协议、开立银行账户、启动新业务。鉴于目前大连港财务
公司仍会继续运营一段时间,新金融服务协议将与现行金
融服务协议在一段时期内并行。因此,与招商局财务公司
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属于新增的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
新金融服务协议执行后,原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与
新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的合计数,不会超过任何协
议各项目的上限。
二、新金融服务协议内容介绍
自大连港财务公司于2012年成立以来,股份公司与大
连港集团的金融服务协议均按照规定有序进行,既保证了
双方日常运营的需要,同时最大限度为股份公司及附属公
司提供了市场最优的交易价格。各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属
于一般商务条款,由协议双方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协商确
定,对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符合股
份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新金融服务协议将同样
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签署,主要如下:
1、签约双方:由招商局财务公司与股份公司进行签署;
2、签约期间:股东大会批准后至2021年12月31日;
3、服务内容及定价原则:
(1)存款服务: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提供存
款服务,产品形式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协议存款等,存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及外币;
定价原则:股份公司在招商局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
将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结算服务:内部转账结算及对外收付款业务,基
于SWIFT渠道的资金管理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
助业务;
定价原则:招商局财务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免费的境
内结算服务,跨境及境外结算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及当地其
他金融机构同类业务收费水平。
(3)信贷服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
函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及其它信贷服务;
定价原则:招商局财务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优惠的贷
款利率,不高于股份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
同档次贷款利率。
(4)外汇服务:提供外币结售汇服务;
定价原则:招商局财务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的外汇服
务,相关汇率将不逊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采用
的汇率。
(5)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执照范围内的其它金融
服务等;
定价原则:招商局财务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其经营范
围以内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费用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
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服务上限:
鉴于两项金融服务协议需在一定时期内并行,在大连
港财务公司注销之后,该额度要满足未来业务的需要。在
股份公司经营业务内容及范围预计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
下,新金融服务协议的上限将比照现行金融服务协议确定,
详细如下:
序号 内容 上限 签约方
1 存款 日最高额上限40亿元
招商局集团财务
2 信贷 日最高额上限50亿元
有限公司
3 其他金融服务 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三、审批流程说明
根据上述上限安排,经测算,两地规则下的相关比例
测试均超过5%。A股规则下,需进行披露、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批准;H股规则下需向联交所申报、公告、并聘
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意见,会计师出具安慰函,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取得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执行。
综上所述,请股东大会批准新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以及相关预计年度上限,并授权本公司董事
会或任何一名执行董事作出其认为与该协议有关或使其有
效的所有必要、权宜或适当的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立一切有
关文件及采取一切有关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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