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014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利息215.3万元(利息算至2017年
9月28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13.2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审判决变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初 46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为公司对第一判项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
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该涉诉事项计提预计负
债50%,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因与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地恒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2017)皖民初 46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13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9)。
二、公司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将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驳回华地恒基要求亿阳信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亿阳信通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华地恒基负担。
三、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前,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451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维持安徽省高院(2017)皖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变更安徽省高院(2017)皖民初 46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亿阳信通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华地恒基承担 50%的赔偿责任。亿阳信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追偿;
3、驳回华地恒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特别说明:
1、上述涉诉事项如有进一步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进展情况。
2、公司已对该涉诉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50%,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用以清偿亿阳集团未能清偿的债务,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向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进行追偿。
3、公司一直积极与亿阳集团沟通,督促亿阳集团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因其债务纠纷所引发的涉诉担保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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