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及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发行方案的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CHEN,CHUAN钟柳才 陈建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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