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4号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5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泰”)在福建省产权交易网挂牌出售其持有的珠海冠宇电池有限公司9.5632%股权。2019年12月24日,江西合力泰与杭州长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交易作价533,300,000元,本次股权转让预计产生的投资收益占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不超过30%。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直至2019年12月31日才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3条、第7.4条、第9.2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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