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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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20-014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8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披露了与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62号)。
    
    二、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邓亲华(被告二)、邓翔(被告三)、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被告四)、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被告五)、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六)、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七)、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八)、都江堰江源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九)、茂县国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十)
    
    2、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420,383,561.64元;
    
    2)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4,076,712.33元;
    
    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万元;
    
    4)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449,352.73元;
    
    5)对本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确定的债务,邓亲华、邓翔、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都江堰江源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茂县国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邓亲华、邓翔、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
    
    限公司、都江堰江源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茂县国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7)对本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确定的债务,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为3亿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对本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确定的债务,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为(青白江)工商动抵字[2018]第0053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编号为04781945000571698961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项下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10)驳回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204.05元,由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204.05元(已交纳),由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都江堰江源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茂县国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万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都江堰江源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茂县国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须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对方律师费、保全费等。如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公司持有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抵押物及登记的应收账款可能会被折价拍卖或变卖。公司已与原告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债务抵偿协议》,协议约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原告将豁免或减免对公司债权中203,884,081.4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码:2019-188号。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法律流程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80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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