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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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38 证券简称:开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1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之一罗华东先生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对其下达了《关于对罗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罗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9月21日,罗华东作为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股份”或“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之一,与共青城禾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禾元投资”)签署了《罗华东与禾元投资关于开元股份股票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华东将其持有的开元股份5.02%股份协议转让给禾元投资。同日,罗华东与禾元投资签署了私下版的《罗华东与禾元投资关于开元股份股票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私下版《股份转让协议》)。2017年9月22日,开元股份在《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经查,罗华东未向开元股份及相关人员报告私下版的《股份转让协议》,未按规定真实披露转让股权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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