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5号
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19年12月27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索菱”)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其中披露*ST 索菱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行亦及其一致行动人萧行杰出具《关于放弃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声明与承诺》(以下简称“声明与承诺”),肖行亦及萧行杰于2019年12月25日起放弃其持有的合计34.73%的股份,你公司成为*ST索菱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该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直到2020年1月7日,你公司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和11.8.1条的规定。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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