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邑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邑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
三、关于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实现未来战略布局的重要性举措,有利于推动公司与国际公司先进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公司新产品的研发和投入,推动公司向国际市场的拓展,加快公司整体的业务布局,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浩 林云松 倪得兵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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