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本次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聚焦主业,增强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方军雄
陆文龙
俞 峰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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