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0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五)条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6)。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176,67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19-107)、《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0)、《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15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临2019-16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1、2019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8),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能”)、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武汉绿能向华融资产偿还债务本金18,500万元、支付宽限补偿金4,045.3333万元、律师费10万元,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资产、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武汉绿能追偿。
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879号。因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的上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预交的1,169,066.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5)。
2、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 2019-146)、《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004)。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19)津03民初148号、(2019)津03民初149号、(2019)津03民初150号。
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3民初148号,判决(一)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付租金60,878,125元和提前到期租金62,743,125元,共计123,621,250元;(二)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保证金10,000,000元首先冲抵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有剩余,冲抵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三)被告邓天洲、黄博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邓天洲、黄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该公司追偿;(四)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的质押物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述第一、二给付事项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在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后,相应的租赁债权转移给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六)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则其他各被告对于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七)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83,084 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将对本案提起上诉。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73,670万元。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相关违规问题,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但因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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