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所议《关于与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关于与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书》,是对双辽天威融资租赁项目回购事宜的框架性约定,有利于公司在后续处置工作中降低项目损失,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及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应认真分析项目处置方案风险,在后续工作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权益。
独立董事:刘永泽、戴大双、杨波、张树贤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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