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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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0-004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20楼)。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君晔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76,449,5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075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76,449,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75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2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9,36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05%。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赵瑞军、黄曦仪、庄烈忠和黄亮为关联股东,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为6,287,440股,因此出席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合计为70,162,080股。
    
    表决情况:同意70,162,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449,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1、2已经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2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孙仙冬律师和湛蔼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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