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〇年一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雅生物”、“公司”、“上市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担任博雅生物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博雅生物拟以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江西百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特佳睿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昌茂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奥瑞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懿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丁正良、戴金富、杨倩、章亚东、丁世伟等11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48.87%股权。
本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E00018675X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依法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的执业资格。本所指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的程劲松律师、冯泽伟律师作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签字律师。
本所律师于2019年12月20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0年1月3日,博雅生物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该《问询函》中的相关事项,本所在审慎核查后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予以说明。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前述法律意见书为准;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专项核查意见为准。除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1
第二部分 正文..............................................................................................................4
一、上市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披露公告称,拟以现金对价8,850.00万元收
购王勇持有的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益生物”)5.90%
的股权,以现金对价8,670.00万元收购上海懿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懿仁”)持有的罗益生物5.78%的股权。请说明:王勇为
上海懿仁有限合伙人,持有其68.85%的股份。上市公司拟先收购王勇和上
海懿仁持有罗益生物合计11.68%的股权,再收购上海懿仁剩余13.81%股权
及其他10位股东35.06%股权。请具体说明交易方案作出以上安排的原因及
合理性,与王勇、上海懿仁的交易价格的作价依据及公允性,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王勇、上海懿仁及其股
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
二、2017年12月,江西百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百圣”)将所
持罗益生物19.59%的股权转让给上海高特佳懿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高特佳懿仁”)。上市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晚间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申请自2019年6月12日上午开市起停牌,筹划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2019年6月15日,持有上海高特佳懿仁1.65%的普通合
伙人上海高特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特佳”)将全部认缴
出资额转让给殷盛昌,而上海高特佳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请说明:殷盛昌是
否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
关系,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是否存在泄露,是否存在向殷盛昌输
送利益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5
三、2017年12月,高特佳睿宝受让罗益生物2.93%的股权。2019年4月3日,
高特佳睿宝出资额调整为25,200.00万元,其中卢玉波、吴蕴华等新增出资
14,200.00万元,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和博雅生物持有高特佳睿
宝股权比例由100%稀释到43.65%。请说明:卢玉波、吴蕴华等是否与上市
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是否存在泄露,是否存在向上述人员输送利益
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7
四、请以列表方式穿透披露至本次交易对方最终出资的法人、自然人等,并补
充披露每层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穿透后计算的合计人数,是
否超过200人;如超过200人,且合伙企业取得罗益生物股权、合伙人取得
合伙权益时点在上市公司停牌前6个月内的,是否符合发行对象原则上不超
过200名的相关规定;若上述股东取得股权或权益的时点均不在停牌前6个
月内,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请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0
五、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以下信息:罗益生物最
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19
六、罗益生物与瞿栋华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瞿栋华要求罗益生物赔偿工资损失
27.50万元,支付劳动报酬345.59万元,支付赔偿金55万元,合计428.09
万元。请说明瞿栋华是否为罗益生物核心员工,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等
影响罗益生物核心竞争力及评估价值的事项,截至回函日诉讼进展情况。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1
第一部分 引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创业板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交易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各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1.其已及时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历史沿革、相关权证、业务状况、人员等所有应当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2.其保证在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以及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3.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4.其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罗益生物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6.如因其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与其他交易对方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如其在本次交易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其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其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其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内容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经办律师已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对于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五)本所经办律师在出具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士一般的注意义务。
(六)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七)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八)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博雅生物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博雅生物在本次交易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十)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博雅生物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上市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披露公告称,拟以现金对价8,850.00万元收购王勇持有的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益生物”)5.90%的股权,以现金对价8,670.00万元收购上海懿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懿仁”)持有的罗益生物 5.78%的股权。请说明:王勇为上海懿仁有限合伙人,持有其68.85%的股份。上市公司拟先收购王勇和上海懿仁持有罗益生物合计 11.68%的股权,再收购上海懿仁剩余 13.81%股权及其他 10位股东35.06%股权。请具体说明交易方案作出以上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与王勇、上海懿仁的交易价格的作价依据及公允性,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王勇、上海懿仁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交易方案作出以上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博雅生物出具的说明,罗益生物股东王勇和上海懿仁因自身资金安排,计划以现金方式转让所持罗益生物全部股权,系其资金需求比较迫切。为顺利推进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结合自身资金状况和筹资方式,与王勇和上海懿仁协商一致,由上市公司先行以现金方式收购王勇和上海懿仁分别所持罗益生物5.90%和5.78%的股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完成后交割),上海懿仁所持罗益生物剩余股权及其他10位股东35.06%股权待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支付对价并交割股权。
上述安排系各方根据自身诉求友好协商的结果,一方面降低了上市公司短期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交易对方王勇和上海懿仁的资金需求,可以有效推动对罗益生物收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具有合理性。
(二)与王勇、上海懿仁的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收购王勇和上海懿仁持有的罗益生物 11.68%股权,系上市公司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收购节奏,并综合考虑王勇和上海懿仁的资金诉求及尽快完成交易的要求,各方协商一致,按照罗益生物100%股权的估值为15亿元进行交易,较本次交易估值折价5.80%,与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差异。形成上述价格差异的原因系各方根据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协商一致的结果,作价公允。
(三)王勇、上海懿仁及其股东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的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海懿仁的出资结构如下: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殷盛昌 普通合伙人 217.80 1.65
2 王勇 有限合伙人 9,100.00 68.85
3 梁立平 有限合伙人 3,900.00 29.51
合计 13,217.80 100.00
根据上海懿仁提供的调查表及声明承诺函、殷盛昌、梁立平、王勇出具的声明承诺函、确认函或访谈,以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函,王勇、上海懿仁、殷盛昌、梁立平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交易方案系根据交易各方自身诉求并友好协商的结果,一方面降低了上市公司短期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交易对方王勇和上海懿仁的资金需求,可以有效推动对罗益生物收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具有合理性。上市公司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收购节奏,综合考虑王勇和上海懿仁的资金诉求、尽快完成交易的要求,经各方协商一致,与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差异,作价公允。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王勇、上海懿仁及其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2017年12月,江西百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百圣”)将所持罗益生物19.59%的股权转让给上海高特佳懿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高特佳懿仁”)。上市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晚间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申请自2019年6月12日上午开市起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9年6月15日,持有上海高特佳懿仁1.65%的普通合伙人上海高特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特佳”)将全部认缴出资额转让给殷盛昌,而上海高特佳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请说明:殷盛昌是否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是否存在泄露,是否存在向殷盛昌输送利益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殷盛昌是否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殷盛昌出具的调查表、声明承诺函,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函,殷盛昌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是否存在泄露
本次交易系2019年6月10日开始筹划,并于次一日收市后披露了筹划本次交易的相关公告,上市公司自2019年6月12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在筹划本次交易事项时,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制度,未发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被泄露的情形。根据殷盛昌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其在2019年6月12日上市公司停牌之前,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资产重组事项的
任何信息,对于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信息不知情。
(三)是否存在向殷盛昌输送利益的情形
如上文所述,殷盛昌确认其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2019年6月12日上市公司停牌之前,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资产重组事项的任何信息,对于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信息不知情。根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
函,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向殷盛昌
输送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殷盛昌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泄露,不存在向殷盛昌输送利益的情形。
三、2017年12月,高特佳睿宝受让罗益生物2.93%的股权。2019年4月3日,高特佳睿宝出资额调整为25,200.00万元,其中卢玉波、吴蕴华等新增出资14,200.00 万元,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和博雅生物持有高特佳睿宝股权比例由 100%稀释到 43.65%。请说明:卢玉波、吴蕴华等是否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是否存在泄露,是否存在向上述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卢玉波、吴蕴华等是否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高特佳睿宝提供的合伙协议,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高特佳睿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万元)
1 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0 3.97
2 博雅生物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39.68
3 卢玉波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9.84
4 吴蕴华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9.84
5 齐爱萍 有限合伙人 3,000.00 11.90
6 吴涛 有限合伙人 650.00 2.58
7 李成 有限合伙人 200.00 0.79
8 孙佳林 有限合伙人 140.00 0.56
9 张晓楠 有限合伙人 110.00 0.44
10 胡芳 有限合伙人 100.00 0.40
合计 25,200.00 100.00
根据高特佳睿宝出具的说明,其于2017年9月26日成立,成立时博雅生物作为基石投资人出资 5,158.53 万元,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100万元,高特佳睿宝于2018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其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对外投资。该基金募集期原计划为设立起至基金备案后的12个月(截至2019年1月20日)。由于募集期较长,为不影响期间高特佳睿宝的对外项目投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高特佳睿宝采取边募集边投资方式,在该募集期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权益。2018年10月,卢玉波作为新合伙人出资5,000万至高特佳睿宝,其出资时间在基金初始募集期内,因此其与原投资人享有同等权益。由于2018年整体市场募资环境恶劣,募集资金困难,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高特佳睿宝延长募集期至2020年2月。2019年4月,因新项目投资的需要,高特佳睿宝引进了吴蕴华、齐爱萍、吴涛、李成、孙佳林、张晓楠、胡芳等7名投资人(以下简称“吴蕴华等7人”),由于2019年4月前高特佳睿宝已经投资了部分项目,该等项目估值也逐步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合伙人的权益,高特佳睿宝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投资人只参与高特佳睿宝未来特定投资项目并且对该投资项目独立核算,不享有原投资项目的相关权益,且入伙价格均为 1 元/合伙份额。由于基金产品一般是募集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资金再一并签署合伙协议,导致卢玉波与吴蕴华、齐爱萍、吴涛、李成、孙佳林、张晓楠、胡芳在2019年4月一同签署合伙协议。
根据高特佳睿宝之合伙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博雅生物、卢玉波、吴蕴华、齐爱萍、吴涛、李成、孙佳林、张晓楠、胡芳等共同签署《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高特佳睿宝之各合伙人分组参与具体的投资项目并且分组对具体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其中高特佳睿宝所投资的罗益生物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博雅生物、卢玉波,合伙企业来自于罗益生物项目的所有可分配财产,由上述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相关专门约定进行分配,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分配。根据各方出资情况,各合伙人在罗益生物项目的权益比例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资有限公司占比为 0.97%、博雅生物占比为 50.29%、卢玉波占比为48.74%。
吴蕴华等7人的增资系针对高特佳睿宝拟投资的其他特定项目,并不享有高特佳睿宝所持有罗益生物股权的任何权益。根据卢玉波出具的调查表、声明承诺函,高特佳睿宝出具的声明承诺函,以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函,卢玉波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是否存在泄露
本次交易系2019年6月10日开始筹划,并于次一日收市后披露了筹划本次交易的相关公告,上市公司自2019年6月12日上午开市起停牌。根据高特佳睿宝出具的说明,其在2019年4月引进新的投资人时并不知悉上市公司2019年6月会筹划收购罗益生物股权的事项,卢玉波、吴蕴华等投资高特佳睿宝与本次交易并无直接关系。在筹划本次交易事项时,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制度,未发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被泄露的情形。根据卢玉波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其在2019年6月12日上市公司停牌之前,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资产重组事项的任何信息,对于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信息不知情。
(三)是否存在向上述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
如上文所述,吴蕴华等7人增资系针对高特佳睿宝拟投资的其他特定项目,并不享有高特佳睿宝所持有罗益生物股权的任何权益,因此不存在上市公司向吴蕴华等7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卢玉波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在2019年6月12日上市公司停牌之前,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资产重组事项的任何信息,对于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信息不知情。根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函,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向卢玉波、吴蕴华、齐爱萍、吴涛、李成、孙佳林、张晓楠、胡芳输送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卢玉波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泄露,不存在向卢玉波、吴蕴华等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请以列表方式穿透披露至本次交易对方最终出资的法人、自然人等,并补充披露每层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穿透后计算的合计人数,是否超过 200人;如超过 200人,且合伙企业取得罗益生物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时点在上市公司停牌前6个月内的,是否符合发行对象原则上不超过200名的相关规定;若上述股东取得股权或权益的时点均不在停牌前 6 个月内,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一一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对方最终出资的法人、自然人及其获得权益的时点及关联关系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交易对方共有11名,其中丁正良、戴金富、杨倩、章亚东、丁世伟5名自然人以及江西百圣、江西昌茂达、江西奥瑞发3家中国境内公司法人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最终出资人,其余三名交易对方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资金来源为合伙人出资。根据该等交易对方出具的说明,并通过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核查,3家有限合伙企业穿透至最终法人、自然人及其获得权益的时点及关联关系的情况如下:
1、上海懿仁穿透情况
首次取得合伙权 获得合伙权 各层合伙人之间
序号 合伙人姓名 益的日期 益的方式 出资比例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1 王勇 2017.11.03 增资 68.85% 否
2 梁立平 2017.11.03 增资 29.51% 否
3 殷盛昌 2019.07.02 转让 1.65% 否
2、高特佳睿安穿透情况
首次取得合 获得合 各层合伙人之间是否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伙权益的日 伙权益 出资比例 存在关联关系
期 的方式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2017.12.01 增资 27.73% 否
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设立时
1-1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2017.03.29 出资 100.00% 否
分行
2 宁波臻昊企业管理 2018.11.15 转让 26.93% 否
有限公司
3 重庆科技风险投资 2017.12.01 增资 8.09% 否
有限公司
4 芜湖鹏鑫投资中心 2017.12.01 增资 7.36% 否
(有限合伙)
4-1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 2019.03.08 转让 99.01% 北京融凯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系华融融德
4-2 北京融凯德投资管 2019.03.08 转让 0.99%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
理有限公司 资子公司
5 深圳市高特佳弘瑞 2017.12.01 转让 4.60% 高特佳集团控股企业
投资有限公司
6 成都工投美吉投资 2017.12.01 增资 4.41% 否
有限公司
广东省粤科创新创
7 业投资母基金有限 2017.12.01 增资 3.68% 否
公司
贵州铁路人保壹期
8 壹号股权投资基金 2017.12.01 增资 3.68% 否
中心(有限合伙)
8-1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 2016.03.01 设立时 66.62% 否
有限公司 认缴
8-2 贵州铁路投资有限 2016.03.01 设立时 33.31% 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
责任公司 认缴 任公司持有贵州铁路
8-3 贵州铁路发展基金 2016.03.01 设立时 0.07% 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
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 司55%的股权
重庆临空远翔股权
9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017.12.01 增资 3.61% 否
(有限合伙)
9-1 重庆临空开发投资 2016.09.26 设立时 99.00% 重庆临空开发投资集
集团有限公司 认缴 团有限公司持有重庆
重庆临空启航股权 设立时 临空启航股权投资基
9-2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2016.09.26 认缴 1.00% 金管理有限公司98%
公司 的股权
深圳市盘古拾号股
10 权投资中心(有限 2017.12.01 增资 2.99% 否
合伙)
10-1 深圳市金斧子资本 2016.03.08 设立时 2.42% 否
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
10-2 万忠东 2017.06.15 增资 24.15% 否
10-3 汪浩云 2017.06.15 增资 7.25% 否
10-4 周为民 2017.06.15 增资 7.25% 否
10-5 吕伟坚 2017.06.15 增资 4.83% 否
10-6 陈小玲 2017.06.15 增资 4.83% 否
10-7 林泉英 2017.06.15 增资 2.90% 否
10-8 张宏达 2017.06.15 增资 2.90% 否
10-9 任翌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10 许一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11 李源清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12 张紫琳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13 王维昀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14 曹文鹏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15 童铭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16 郑立华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17 姚志霞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18 梁敏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19 陶勇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20 徐成东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21 宋远玲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22 张华晶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23 何雪梅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24 王少华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25 廖京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10-26 吕苏玲 2017.06.15 增资 2.42% 否
深圳高特佳睿享投 转让/增
11 资合伙企业(有限 2017.12.01 资 2.21% 高特佳集团控股企业
合伙)
11-1 深圳市高特佳弘瑞 2017.06.15 设立时 3.33% 高特佳集团控股企业
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
11-2 卞维端 2018.04.24 增资 33.33% 否
11-3 陈清义 2018.04.24 增资 26.67% 否
11-4 朱曦 2018.04.24 增资 6.67% 否
11-5 李彤 2017.10.11 增资 6.67% 深圳市高特佳弘瑞投
资有限公司监事
11-6 蔡达建 2017.10.11 增资 6.67% 高特佳集团董事
11-7 朱士尧 2018.04.24 增资 3.33% 高特佳集团董事
11-8 谭贵陵 2018.04.24 增资 3.33% 高特佳集团高管
11-9 朱蕙 2018.04.24 增资 3.33% 否
11-10 张晓楠 2017.10.11 增资 3.33% 否
11-11 徐正慧 2018.04.24 增资 3.33% 否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臻
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有限合伙)与宁波梅
12 臻胤投资管理合伙 2017.12.01 增资 2.02% 山保税港区臻翊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基金管理人均为
上海夸客优富企业管
理顾问有限公司
12-1 上海夸客优富企业 2016.04.19 设立时 1.00% 否
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认缴
12-2 朱蓓佳 2016.06.22 增资 5.45% 否
12-3 刘梦 2016.06.22 增资 3.87% 否
12-4 屈强 2016.06.22 增资 3.52% 否
12-5 季柳俊 2016.06.22 增资 2.99% 否
12-6 战需华 2016.06.22 增资 2.64% 否
12-7 黄建华 2016.06.22 增资 2.64% 否
12-8 许志兴 2016.06.22 增资 2.46% 否
12-9 邹丽娜 2016.06.22 增资 2.29% 否
12-10 白晶晶 2016.06.22 增资 2.11% 否
12-11 华芳琰 2016.06.22 增资 2.11% 否
12-12 李欣 2016.06.22 增资 1.93% 否
12-13 许伟杰 2016.06.22 增资 1.93% 否
12-14 陈坤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15 管勇强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16 何佩岚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17 李风亮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18 袁颖洁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19 王新华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20 熊晓宇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21 张怡芳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22 吴方俊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23 汤玮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24 徐肖颖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25 王超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26 胡智慧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27 张华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28 张世杰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29 徐佩芳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30 韩洪波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31 冯晓艳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32 俞文高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33 林玉香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34 侯晓军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35 肖美玉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36 高晓红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37 胡性松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38 唐姣玉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39 黄建明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40 张雪山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41 涂湘蕻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42 刘杰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43 乔雪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44 朱琼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45 李淑梅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46 翟伟燕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47 樊仰月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48 梁小凤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49 于艳秋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12-50 陈志 2016.06.22 增资 1.76% 否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臻
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有限合伙)与宁波梅
13 臻翊投资管理合伙 2017.12.01 增资 1.66% 山保税港区臻翊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基金管理人均为
上海夸客优富企业管
理顾问有限公司
13-1 上海夸客优富企业 2017.05.03 设立时 1.00% 否
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认缴
13-2 赵新利 2017.07.21 增资 6.39% 否
13-3 崔亦平 2017.07.21 增资 6.39% 否
13-4 朱蓓佳 2017.07.21 增资 3.83% 否
13-5 张阳阳 2017.07.21 增资 3.19% 否
13-6 任坚明 2017.07.21 增资 2.55% 否
13-7 江卫清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8 张军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9 管勇强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10 金德成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11 李乐耕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12 邓委平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13 马春伟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14 宋娜君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15 徐龙华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16 王玉红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17 宣红芳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18 梁亚昶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19 黄清霞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20 刘湘豫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21 陈玉兴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22 高频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23 余丹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24 俞文高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25 陈彤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26 曾珠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27 王涛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28 苗臻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29 陆劲松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30 万志华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31 洪世权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32 吴谦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33 郝金柱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34 葛丽燕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35 李瑶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36 孙权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37 蔡晓华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38 童晓燕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39 朱慧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40 吕敏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41 杨成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13-42 杨振伟 2017.07.21 增资 2.13% 否
重庆高特佳股权投 设立时
14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2016.11.21 认缴出 1.04% 高特佳集团控股企业
司 资
注: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中信建投浦发88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之管理人,该资管计划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②芜湖
鹏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7年3月设立时的合伙人为芜湖融普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
芜湖鹏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上述两名合伙人分别将所持份额转让给其关联方华
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融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此该权益变动系合伙人内部资产架
构调整,不属于突击入股。
3、高特佳睿宝序 合伙人姓名/名 首次取得合 获得合伙权 出资 各层合伙人之
号 称 伙权益的日 益的方式 比例 资金来源 间是否存在关
期 联关系
1 深圳市高特佳弘 2017.12.19 转让 3.97% 自有资金 均为高特佳集
瑞投资有限公司 团控股企业
2 博雅生物制药集 2017.12.19 转让/增资 39.68% 自有资金
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卢玉波 2018.10.16 增资 19.84% 自有资金
夫妻关系
4 吴蕴华 2019.04.03 增资 19.84% 自有资金
5 张晓楠 2019.04.03 增资 0.44% 自有资金 否
6 吴涛 2019.04.03 增资 2.58% 自有资金 否
7 孙佳林 2019.04.03 增资 0.56% 自有资金 否
8 李成 2019.04.03 增资 0.79% 自有资金 否
9 齐爱萍 2019.04.03 增资 11.90% 自有资金 否
10 胡芳 2019.04.03 增资 0.40% 自有资金 否
如上文所述,高特佳睿宝2019年4月引进吴蕴华等7人主要系新项目投资的需要而进行的融资,与本次交易无关,吴蕴华等7人并不享有高特佳睿宝所持有罗益生物股权的任何权益。
(二)是否符合发行对象原则上不超过200名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发行对象为江西百圣、高特佳睿安、江西昌茂达、江西奥瑞发、杨倩、戴金富、丁正良、丁世伟、章亚东,上海懿仁、高特佳睿宝为获得现金对价后退出,因此不属于发行对象。按照将发行对象穿透至自然人、非专门投资于标的公司的有限公司、非专门投资于标的公司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原则,并将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或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最终出资的法人和自然人单独计算后,参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穿透后的发行对象人数为53名(已经剔除重复计算主体),具体如下:
序 交易对方 最近一次取得罗益 穿透情况说明 穿透后人数
号 生物权益的时间
1 江西百圣 2018年6月 非专门投资于罗益生物的 1
有限公司
2 高特佳睿安 2018年11月 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 1
非专门投资于罗益生物
3 江西昌茂达 2018年11月 专门投资于罗益生物的有 42
限公司,穿透计算
4 江西奥瑞发 2018年11月 专门投资于罗益生物的有 4
限公司,穿透计算
5 杨倩 2018年11月 自然人 1
6 戴金富 2018年11月 自然人 1
7 丁正良 2018年11月 自然人 1
8 丁世伟 2018年11月 自然人 1
9 章亚东 2018年11月 自然人 1
合计 53
(三)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一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申请行政许可时: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若标的公司股东不是单纯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目的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已办理了备案手续,无需进行穿
透计算;员工持股平台,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为目的的持股平台,需穿透计算至
最终自然人股东。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后,标的公司的股东人数合计为74名(已
剔除重复计算主体),具体如下:
序号 标的公司股东 穿透情况说明 穿透后人数
1 新干普瑞邦 专门投资于罗益生物的有限公司,需穿透 4
2 上海懿仁 未备案的合伙企业,专门投资于罗益生 3
物,需穿透
3 江西百圣 非专门投资于罗益生物的有限公司 1
4 疌泉高特佳 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非专门投资于罗 1
益生物
5 高特佳睿安 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非专门投资于罗 1
益生物
6 江西昌茂达 专门投资于罗益生物的有限公司,需穿透 42
7 江西东旭 非专门投资于罗益生物的有限公司 1
8 共青城旭泽智 未备案的合伙企业,专门投资于罗益生 9
物,需穿透
9 高特佳睿宝 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非专门投资于罗 1
益生物
10 江西奥瑞发 专门投资于罗益生物的有限公司,需穿透 4
11 瞿伯荣 自然人 1
12 王勇 自然人 1
13 杨倩 自然人 1
14 戴金富 自然人 1
15 丁正良 自然人 1
16 丁世伟 自然人 1
17 章亚东 自然人 1
合计 7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穿透后计算的合计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发行对象原则上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
五、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以下信息:罗益生物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罗益生物提供的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近三年股权转让相关方关联关系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进行核查,2016年至今,罗益生物共发生5次股权转让,未发生增减资,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及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工商变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比例 转让双方关联关系
2016.9 新干普瑞邦 宋斌 1.76% 系代持还原,无关联关系
诺千金 4.36% 无
新余泰远昌 1.71% 无
苏州建元 1.00% 无
上海阜林 1.82% 无
胡杨林创投 2.545% 无
胡杨林资本 江西百圣 0.295% 无
2018.1 上海乾川 1.82% 无
德同国联 3.64% 无
富信丰源 1.82% 无
上海励诚 2.73% 无
宋斌 1.76% 无
苏州华诺奇 2.00% 无
浙江红磐 瞿伯荣 1.00% 无
新干恒荣 江西百圣 30.01% 无
2018.6 新干弘昌 12.96% 无
苏州华诺奇 瞿伯荣 1.00% 无
上海懿仁 19.59% 无
高特佳睿宝 2.93% 无
高特佳睿安 5.57% 无
王勇 5.90% 无
江西百圣 江西昌茂达 5.00% 无
江西奥瑞发 2.00% 无
江西东旭 4.00% 无
2018.11 共青城旭泽智 4.00% 无
疌泉高特佳 9.21% 无
丁世伟 1.00% 无
丁正良 1.46% 丁正良为浙江厚富合伙人
浙江厚富 戴金富 1.64% 戴金富为浙江厚富合伙人
杨倩 2.00% 杨倩为浙江厚富合伙人
章亚东 0.90% 章亚东为浙江厚富合伙人
尚未完成 王勇 博雅生物 5.90% 无
上海懿仁 5.78% 无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表中所列关联关系之外,罗益生物最近三年的股权转让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罗益生物与瞿栋华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瞿栋华要求罗益生物赔偿工资损失27.50万元,支付劳动报酬345.59万元,支付赔偿金55万元,合计428.09万元。请说明瞿栋华是否为罗益生物核心员工,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等影响罗益生物核心竞争力及评估价值的事项,截至回函日诉讼进展情况。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说明瞿栋华是否为罗益生物核心员工
在2018年6月新干恒荣、新干弘昌将其所持有的罗益生物合计42.97%股权转让给江西百圣之前,罗益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为瞿伯荣,瞿栋华系瞿伯荣之子。根据公司提供的瞿栋华签署的《劳动合同》,瞿栋华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瞿栋华曾任罗益生物销售部的销售总监。
根据瞿栋华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瞿栋华自2018年6月1日起未再到岗。根据罗益生物提供的销售数据和出具的说明,瞿栋华离职后,罗益生物建立了新的销售团队,主要产品AC流脑多糖结合疫苗的销售数量、销售规模均未受影响,净利润水平持续提高。因此,瞿栋华的工作具有可替代性,其不属于罗益生物的核心员工。
(二)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等影响罗益生物核心竞争力及评估价值的事项
根据罗益生物出具的说明,瞿栋华曾任罗益生物销售部的销售总监,主要负责罗益生物疫苗的销售工作,其并非罗益生物研发团队成员,不承担研发工作,未参与公司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百度、企查查进行检索,未发现罗益生物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的情况。
根据罗益生物出具的说明,截至说明出具日,瞿栋华除上述已披露的劳动争议仲裁之外,未向罗益生物提出其他权利请求,罗益生物与瞿栋华之间亦不存在影响罗益生物核心竞争力及评估价值的事项或争议。
(三)截至回函日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1月6日,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决定书》(锡劳人仲案字〔2019〕第328号),由于其受理的QU DONGHUA(瞿栋华)诉罗益生物解除劳动合同、工资争议一案已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申请人QU DONGHUA(瞿栋华)和被申请人罗益生物书面申请,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1月6日终结审理,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罗益生物尚未收到人民法院的传票或应诉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瞿栋华不属于罗益生物核心员工,与罗益生物不存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等影响罗益生物核心竞争力及评估价值的事项,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瞿栋华与罗益生物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已终止审理。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博雅生
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程劲松
经办律师:
冯泽伟
2020年1月13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