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380 债券简称:16东林01
债券代码:112426 债券简称:16东林02
债券代码:112464 债券简称:16东林03
债券代码:112842 债券简称:19东林01
债券代码:112829 债券简称:19东林0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各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相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原会计师事务所概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会计师事务所概况如下:
原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表报,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和变更生效时间
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
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
公司于近日收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的《告知函》获悉,原审计团队离开立信并加入大华。为保障业务与服务的延续性,公司决定变更大华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变更决策程序
1、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与立信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征得其理解和支持;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事务所的资质进行了充分审核,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可以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将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同意将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4、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5、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该项变更符合公司章程。
(三)新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雄、梁春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合伙期限:2012年2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无(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变更后中介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等规则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等情形。
大华具有执业资格,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移交办理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相关审计工作已经顺利移交。
四、影响分析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偿债能力和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产生不利影响。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相关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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