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宇佑 公告编号:2020-004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股东吴艳女士通知,获悉吴艳女士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第一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总
股东名称 大股东及其 股数(股) 持股份 股本比例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一致行动人 比例
中国农业银
吴艳 否注2] 9,322,688 8.94% 1.37% 2018/02/05 2020/01/09 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解
放路支行
注:1、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459,393,716股扣除公司股票回购专户股票数量1,621,195股后的457,772,52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96652元人民币(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916301股。2019年8月6日,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后,总股本由683,136,428股变更为679,945,828股。
2、2019年12月13日,公司完成控制权变更,控股股东变更为平潭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吴艳变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吴艳女士持有公司104,314,895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34%,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吴艳女士的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24%,即49,223,79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予以放弃。
二、本次质押基本情况是否为 是否
股东名 第一大 本次质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为补 质押开 质押到期
称 股东及 押股数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充质 始日期 日 质权人 用途
其一致 (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押
行动人
9,322,6 2020/0 至办理解 中国农业银行股 自身
吴艳 否[注2] 8.94% 1.37% 否 否 除质押登 份有限公司杭州 资金
88 1/09 记之日止 解放路支行 需求
股东质押股份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质押数量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股东名称 (股) 例 (股) 持股份 总股本 股份限 质押 股份限 占未质
比例 比例 售和冻 股份 售和冻 押股份
结数量 比例 结数量 比例
(股) (股)
吴艳 104,314,895 15.34% 83,420,581 79.97% 12.27% 0 0% 0 0%
汉鼎宇佑集 49,223,794 7.24% 38,322,688 77.85% 5.64% 0 0% 0 0%
团有限公司
合计 153,538,689 22.58% 121,743,269 79.29% 17.90% 0 0% 0 0%
四、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用途为股东自身资金需求,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
2、吴艳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71,507,893股,占合计所持股份的46.57%,占公司总股本的10.52%,对应融资余额为
33,419.26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76,207,893股,占合
计所持股份的49.63%,占公司总股本的11.21%,对应融资余额为34,819.26万
元。吴艳女士个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付能力,还款来源主要
为公司股份转让款、投资收益、股份分红、薪金等。
3、最近一年,除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外,吴艳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担保等重大利益往来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产生影响。
5、其他
1)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目前未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吴艳女士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股份等措施来应对上述风险。
2)截至公告披露日,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形,不存在被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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