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事项。
二、《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一次修订稿)》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一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本次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一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一次修订稿)》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一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本次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一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
独立董事:汪军民、刘登清、杨文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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