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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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0-006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恒信东方”)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已于2019年8月26日披露《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现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更新披露如下:
    
    一、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况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如下:
    
    1、2016年8月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1)具体情况
    
    2016年8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因恒信移动年报业绩说明会日期距年度报告披露日期超过十个交易日,距《关于变更公司201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日期的公告》披露日期不足二个交易日,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9.9条规定,对恒信移动及董事长孟宪民、董事会秘书段赵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书面批评。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深刻反省、认真总结,带头梳理证券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组织不到位,程序不合理的环节,积极整改。同时,公司组织多项证券业务学习,强化法规意识,提高业务水平,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积极主动与深交所监管人员进行咨询与沟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2018年5月深交所通报批评
    
    (1)具体情况
    
    2018年5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因恒信东方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情形,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第2.4条的相关规定,对恒信东方及董事长、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书面批评。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带头深入学习深交所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深交所规定,提高业务水平,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积极主动与深交所监管人员进行咨询与沟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增派相关工作人员,严格分工,提高公司各项工作效率,使得公司日后管理与运营更加顺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2016年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具体情况
    
    2016年1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孟宪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6】第1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9月24日至10月20日,孟宪民累计质押恒信移动公司股票10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2%。上市公司称,孟宪民直到11月23日才口头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于12月5日才披露《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孟宪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11.11.5条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加强股份管理,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2、整改措施
    
    对于上述监管措施,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主要如下:
    
    公司及控股股东孟宪民认真吸取本次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的教训,孟宪民带头学习《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法规培训,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二)2019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具体情况
    
    2019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63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披露《关于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称,你公司自查发现,原董事和晶(任职期间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9年6月12日)曾于2017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担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的董事,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科盘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科北影累计发生关联交易5110万元。其中,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与中科北影发生关联交易4870万元,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2.1条和第10.2.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整改措施
    
    对于上述监管措施,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主要如下: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发现该事项后,立即进行核查并启动了董事会通知程序,董事会及时审议追认并补充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本次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股东进行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的培训,严格执行公司决策程序,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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