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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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分别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额度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新生 王大宏 刘启亮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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