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与沟通的基础上,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市奋达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没有发生过逾期担保事项,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贷款金额主要用于“清溪奋达科技智慧产业项目”建设开发支出等。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向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的事项。
二、关于2020年度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建设和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项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对外披露义务,其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玉华、宁清华、王岩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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