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九项议案表决结果部分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刘玉女士为公司董事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174,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1%;反对286,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4,9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5%。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8,360,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84%;反对286,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3%;弃权4,9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93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81,980,1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65.8077%的;反对1,57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1%;弃权300,808,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0142%。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3,030,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941%;反对1,575,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46%;弃权8,9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3%。
表决结果:不通过。
三、关于拟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81,106,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77.0165%的;反对292,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202,96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9504%。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0,568,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62%;反对292,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0%;弃权2,68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2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9,533,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2769%;反对553,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弃权94,2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05%。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0,307,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94%;反对553,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7%;弃权2,68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2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9,533,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2770%;反对553,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弃权94,276,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04%。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0,308,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97%;反对553,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7%;弃权2,6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2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9,790,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3060%;反对286,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94,286,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16%。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0,5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45%;反对286,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3%;弃权2,69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2%。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9,41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2637%;反对671,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9%;弃权94,276,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04%。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0,191,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71%;反对671,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3%;弃权2,6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2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重新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8,78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1929%;反对1,297,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8%;弃权94,276,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03%。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9,564,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69%;反对1,297,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05%;弃权2,6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26%。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重新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89,790,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3060%;反对286,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94,287,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16%。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0,56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43%;反对286,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3%;弃权2,69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4%。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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