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向关联方艾亮租赁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的房产,是为了满足公司办事处正常的办公需求,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的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艾立华、王安安、艾立宇回避此项议案表决,其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古群 徐莉萍 熊翔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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