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0】第003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刘彦锦(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审议议案详情已于2019年12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距2020年1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15日的通知期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已经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10日上午9:45分开始,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9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165,519,130股,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47,564,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26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在会议中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通过方为有效。上述议案须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记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王世根、储忠京,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