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0-0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20)-04-002
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年12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0年1月10日9:30 - 11:30和13:00 - 15:00 ;采 用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0年1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2020年1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仲泽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46,467,1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09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6,681,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97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78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1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149,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3,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78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119%。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1.00《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457,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议案2.00《关于聘请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457,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议案3.00《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68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93%;反对9,7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50%;反对9,78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1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文梁娟 吴俊超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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