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0-01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上午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546,467,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9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6,681,4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978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785,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11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3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457,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457,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68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93%;反对9,7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50%;反对9,78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1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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