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天热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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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收购人、城投集团 指 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惠天热电、上市公司         指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国资委               指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用集团                   指  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
     盛京能源                   指  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供暖集团                   指  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     指  沈阳市国资委向城投集团无偿划转其持有
                                     的惠天热电187,050,118股股份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收购报告书》             指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法律意见                 指  本所出具的《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9日更名为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京能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01F20170891-02号
    
    致: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城投集团委托,作为其因沈阳市国资委将盛京能源的股权整体划转到城投集团,使得城投集团间接收购盛京能源全资子公司供暖集团持有的惠天热电35.10%的股份所涉及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本所律师已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第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对本次申请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后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对于《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为准。《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城投集团成立于2017年6月30日,目前持有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A1W99U,法定代表人为孙百如,注册资本为2,002,000万元,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绥化西街19-1号511,经营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城投集团为沈阳市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投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城投集团的公司章程、城投集团设立的政府批准文件并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投集团唯一股东为沈阳市国资委,其实际控制人为沈阳市国资委。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9月20日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城投集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豁免申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城投集团已出具声明,未来直到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城投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才开始行使对惠天热电的间接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居留权
       孙百如         董事长兼总经理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              否
        钱浩               董事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              否
       任海松              董事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              否
        张蓉               董事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              否
        魏昕               董事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              否
       李新培              监事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              否
        郭宁               监事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              否
       鲍露莹              监事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              否
       张紫茵            职工监事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              否
       赵东方            职工监事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              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人员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五)收购人拥有过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5%以上权益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持有、控制金融类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六)收购人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城投集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目的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资本、资产和资金,对沈阳市城建系统国有企业进行整合改造,设立城投集团。
    
    根据沈阳市国资委出具的《市国资委关于市建委组建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复函》(沈国资发[2017]48号),同意将盛京能源整体划转到城投集团,划转后出资人变更为城投集团,保持原管理体制不变。
    
    本次收购有利于提升沈阳城市建设多渠道投融资及承接建设项目的能力,实现城市建设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本次收购完成后,城投集团将通过盛京能源控股的供暖集团间接持有惠天热电35.10%的股权,成为惠天热电的间接控股股东。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未有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收购人后续拟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程序
    
    2017年6月30日,沈阳市国资委下发了《市国资委关于市建委组建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复函》(沈国资发[2017]48号),同意组建城投集团,出资人为沈阳市国资委,并将盛京能源整体划入城投集团,划入后出资人变更为城投集团,保持原管理体制不变。
    
    2017年8月2日,城投集团董事会作出决定,同意接受盛京能源100%股权,城投集团成为盛京能源的新股东。
    
    2017年8月2日,盛京能源原股东沈阳市国资委及新股东城投集团共同作出决定,同意沈阳市国资委将其所持有的盛京能源100%股权全部划转给城投集团。
    
    2018年4月28日,沈阳市国资委与城投集团正式签署无偿划转协议,就划转资产情况、被划转资产及划转基准日、职工安置、被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违约责任的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8年5月3日,惠天热电公告了《收购报告书摘要》及《关于控股股东母公司国有股权划转将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2018年5月8日,城投集团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城投集团在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惠天热电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已于2017年8月4日完成了对上述股权的划转事项。城投集团已出具声明未来直到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城投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才开始行使对惠天热电的间接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城投集团已就其通过盛京能源控制上市公司 35.10%股份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并向证监会报送了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但信息披露时间及报送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存在滞后性,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三、收购方式
    
    (一)收购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及沈阳市国资委印发的《市国资委关于市建委组建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复函》(沈国资发[2017]48号),本次收购以国有股份划转的方式进行,沈阳市国资委将盛京能源股权整体划转到城投集团,盛京能源持有供暖集团100%的股权,供暖集团持有惠天热电187,050,118股,占惠天热电股本总额的35.10%的股份,城投集团通过持有盛京能源100%的股权间接持有惠天热电35.10%股份,成为惠天热电的间接控股股东。
    
    (二)本次收购前后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收购前,城投集团未持有惠天热电股份,盛京能源通过供暖集团间接持有惠天热电187,050,118股股份,占惠天热电股份总数的35.10%。本次收购前,惠天热电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沈阳市国资委
    
    100%
    
    
    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
    
    
    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
    
    35.10%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完成后,惠天热电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沈阳市国资委
    
    100%
    
    
    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
    
    
    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
    
    
    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
    
    35.10%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三)划转协议
    
    沈阳市国资委与城投集团签订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就划转资产情况、被划转资产及划转基准日、职工安置、被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违约责任的事宜进行了约定。
    
    (四)本次收购相关的其他安排及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涉及的供暖集团持有的惠天热电187,050,118 股中,质押93,000,000股,占惠天热电总股本的17.45%,占供暖集团所持有惠天热电股份49.72%;司法冻结1,000,000股,占惠天热电总股本的
    
    0.19%,占供暖集团所持有惠天热电股份0.53%。经核查,本次收购是惠天热电
    
    控股股东供暖集团的股东盛京能源的股东进行变更,该等变更不会导致上述质押
    
    权人、质押人及质押股权或司法冻结权利人、义务人及冻结股权产生实质变更,
    
    不会对上述质押或冻结权利行使产生影响,上述抵押或冻结不会构成本次收购的
    
    法律障碍。
    
    四、收购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经沈阳市国资委同意,将盛京能源股权整体无偿划转到城投集团,使城投集团间接持有惠天热电的股份。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五、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投集团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投集团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者与上市公司购买、置换资产有关的重组计划。
    
    (三)未来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投集团暂无对惠天热电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城投集团与其他股东之间就惠天热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均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未来惠天热电若调整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城投集团将督促惠天热电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划转完成后,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五)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投集团暂无对惠天热电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投集团暂无对惠天热电现有分红政策做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投集团暂无对惠天热电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后续计划不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情况,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间接持有惠天热电187,050,118股股份,占惠天热电总股本35.10%,成为惠天热电间接控股股东。惠天热电的控股股东仍为供暖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沈阳市国资委。本次收购行为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
    
    为保证惠天热电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出具了《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的承诺函》,承诺如下:“一、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将保证惠天热电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惠天热电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惠天热电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天热电《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本公司的干预。二、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在本公司为惠天热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就确保惠天热电的独立性作出相应承诺,前述保持独立性的方案具有可行性。
    
    (二)同业竞争
    
    1、本次收购是否导致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已做相应安排
    
    盛京能源的全部股权划转至城投集团导致城投集团间接控制惠天热电35.10%股份,成为惠天热电的间接控股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盛京能源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城投集团尚未开展经营业务,划转至城投集团及城投集团出资设立的公司中,沈阳绿色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集团)于2018年12月20日受让沈阳绿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持有的沈阳绿环净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源热力)100%股权,绿环集团成为净源热力的唯一股东。净源热力及其全资子公司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源热力)以供暖服务及相关的工程施工为主营业务,与惠天热电主营业务相同,其中,净源热力供热许可证编号为B4035,经营区域为沈阳市区,供热面积104万平米,澄源热力供热许可证编号为A1201,经营区域为辽中区,供热面积475万平米。
    
    城投集团持有绿环集团45%股权,为第一大股东(其余5名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国惠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19%、辽宁成德实业有限公司18%、沈阳绿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8%、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3%)。
    
    经本所律师核查,绿环集团章程对公司治理有如下规定:
    
    1、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决定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投资及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决议种类;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3名董事代表国有资本行使董事权利,其中1名任董事长,国惠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推荐1名董事,辽宁成德实业有限公司推荐1名董事,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荐1名董事,沈阳绿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推荐1名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七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或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二十一)决定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及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事项中的任何一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董事会决议。(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二)审议批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三)对外捐赠;(四)决定向除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公司、个人等提供财务资助、融资等类似事项;(五)董事会认为应当行使的其他权利及中国法律、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
    
    第九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监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1名监事,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推荐1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4、管理层
    
    第八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本所律师核查,绿环集团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委托代为行使投票权等影响股东会表决的情形,根据上述绿环集团章程对公司治理的规定,城投集团持有绿环集团45%股权,虽未达到全部表决权的过半数,但为第一大股东,可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城投集团依章程在董事会7名董事中拥有3名董事席位,虽不能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但对绿环集团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为避免绿环集团及其控制企业与惠天热电潜在的同业竞争,城投集团提议绿环集团召开股东会,经股东会全部股东一致通过,作出如下承诺和决议:“1、除净源热力及其全资子公司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外,绿环集团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在本次股东会决议前不存在与惠天热电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2、自本次股东会决议之日起5年内,同意当净源热力满足上市公司收购条件时以市场化的方式将净源热力股权转让给惠天热电;3、自本次股东会决议之日起5年内不能满足上市公司收购条件的,同意将净源热力股权按照市场化方式转让给无关第三方;4、自本次股东会决议之日起,绿环集团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再拓展与惠天热电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若惠天热电拓展新的业务与绿环集团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产生竞争,则绿环集团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以停止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惠天热电、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若上述决议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惠天热电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综上,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划转至城投集团及城投集团出资设立的公司中,除盛京能源外,城投集团为第一大股东的绿环集团控制的净源热力及澄源热力从事供暖服务及相关的工程施工业务,与惠天热电主营业务相同,城投集团提议召开股东会对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做出了安排,此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等符合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其中将净源热力股权5年内在符合收购条件时转让给惠天热电、不符合收购条件时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措施具有可行性,可从根本上解决与惠天热电潜在的同业竞争,其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经严格执行可有效避免与惠天热电的同业竞争。根据净源热力的财务会计报告,净源热力经营亏损,尚不具备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城投集团及其他划转至城投集团及城投集团出资设立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惠天热电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2、城投集团出具了《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本公司为惠天热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我公司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惠天热电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并督促下属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惠天热电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未来如因国家政策或政府安排等非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主动行为导致的与惠天热电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年内采取将该资产以市场化方式注入惠天热电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处理。本承诺自出具日始生效,在本公司为惠天热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城投集团出具的该承诺对同业竞争和潜在的同业竞争作出了安排,承诺合法,经严格执行可有效避免城投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惠天热电发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2、本次收购前存在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及相应安排
    
    (1)、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达热力)为惠天热电间接控股股东盛京能源控制的企业,从事供暖业务,与惠天热电存在同业竞争,经本所律师核查,惠天热电于2016年5月21日召开董事会、于2016年11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受托管理圣达热力股权的议案,并于2017年1月9日与盛京能源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盛京能源将持有的圣达热力99.25%股权除收益权及处分权除之外的股东权利委托惠天热电行使,包括但不限于:
    
    1、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在被托管公司享有或行使股东权利(收益权及处分权除外)。
    
    2、主持被托管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组织实施被托管公司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定被托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拟定被托管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托管期限:股权托管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以下较早日期止:(1)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满四年;(2)惠天热电收购被托管公司股权事项完成之日。”盛京能源出具承诺“作为惠天热电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严格履行《股权托管协议》,若四年内因盈利状况等原因惠天热电未完成对圣达热力收购的,则采取延长托管期限或市场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处理,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对圣达热力与惠天热电存在的同业竞争,盛京能源已做出了相应安排,该安排明确具体,惠天热电通过受托管理的方式可实现对圣达热力财务和经营上的控制,从而实现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圣达热力财务会计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圣达热力经营亏损,尚不具备纳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2)、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供暖分公司
    
    盛京能源于2016年10月13日成立供暖分公司接收国有企业无偿移交的“三供一业”供热资产,现已接收供热面积1237万平米,其中沈阳市辖区内供热面积为420万平米,其余在沈阳市周边或以外区域。经本所律师核查,惠天热电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以资抵债的初步方案》,对上述接收的“三供一业”供热资产中的沈阳市辖区内约420万平米与盛京能源达成协议,将其以“以资抵债”的方式注入惠天热电。2019年8月29日发布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惠天热电控股子公司受托经营盛京能源接收的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移交的供热资产。盛京能源出具《关于惠天热电同业竞争相关情况的报告》,明确其余部分根据接收及改造进度,陆续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注入惠天热电。
    
    盛京能源出具《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在作为惠天热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我公司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惠天热电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并督促下属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惠天热电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未来如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安排等非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主动行为导致的
    
    与惠天热电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5年内采取将该资产以市场化方式注入惠天热电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处
    
    理。本承诺自出具日始生效,在本公司为惠天热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为不可撤
    
    销的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盛京能源成立供暖分公司接收“三供一业”中的供热资产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中“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规定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沈政发〔2016〕80号)中“供热职能由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供暖公司承担”的具体安排。盛京能源采取的以资抵债、受托经营及将供热资产以市场化方式注入上市公司的措施具体可行,其做出的关于避免与惠天热电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经严格执行可以有效解决与惠天热电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三)关联交易
    
    1、本次收购前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前,除盛京能源外城投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与惠天热电不存在关联交易。
    
    2、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城投集团出具《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和减少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一、本次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惠天热电及其控股、参股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惠天热电《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惠天热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在本公司为惠天热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就其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采取了相应的规范措施。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收购人及各下属公司以及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城投集团及各下属公司以及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与惠天热电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收购人及各下属公司以及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各下属公司以及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亦无对相关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以外,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八、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自查确认、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惠天热电就本次收购事宜首次作出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买卖惠天热电股票的行为。
    
    根据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自查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惠天热电就本次收购事宜首次作出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内,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参与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买卖惠天热电股票的情况。
    
    九、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城投集团成立于2017年6月30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于2019年5月29日对其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19]辽A2075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披露了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城投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沈阳市国资委。沈阳市国资委于2004年组建,为沈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局级建制。沈阳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主要职责包括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国有资本收益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等。目前,沈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共计42户(一级企业),其中:市属企业27户;区、县(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5户。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所签署的《收购报告书》的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一式六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王 冰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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