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关于贵州纳雍永安煤矿转让及整合所涉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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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02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纳雍永安煤矿转让及整合所涉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终623号】,现将所涉诉讼案件情况及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回顾概要
    
    1、诉讼概要
    
    2015年2月5日,公司与柳向阳签署《永安煤矿采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以 3000 万元的价格向柳向阳出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100%股权,对方将永安煤矿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煤矿整合主体名下)关闭指标。此外,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和柳向阳的委托,为柳向阳垫付关闭永安煤矿工程费46万元,猛者新寨煤矿顺利获得批复,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
    
    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柳向阳对此仅支付了 100 万元转让款,余款经我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起诉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鸿熙矿业。
    
    2、一审判决情况
    
    东莞中院于2018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其判决如下:
    
    “(一)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转让款2900万元及其利息276.15万元;
    
    (二)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算,以1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算,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均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赔偿律师费67.99万元;
    
    (四)猛者新寨煤矿、鸿熙矿业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柳向阳的所负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偿还垫付工程款46万元及其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柳向阳的反诉请求。”
    
    上述合同进展情况及涉诉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15年2月7日、2017年3月2日、2018年12月8日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分别为2015-004、2017-001、2018-076,详情请参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公告进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情况
    
    柳向阳不服东莞中院判决,将此案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于 2019年6月11日开庭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7)粤19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七项;
    
    二、变更(2017)粤19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算,以1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算,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自起算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
    
    三、变更(2017)粤19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垫付工程款46万元及其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人民币306648.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648.49元,由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494.55元,柳向阳、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猛者新寨煤矿、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8153.94元;一审反诉受理费23400元,由柳向阳负担。二审受理费309994.74元,由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998.42元,柳向阳、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猛者新寨煤矿、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6996.32元。柳向阳、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猛者新寨煤矿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994.74元,由本院退还92998.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被告方需向公司支付永安煤矿转让款2900万元及其利息276.15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律师费并偿还垫付工程款及其利息,收回上述款项将增加公司现金流,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且具体的影响情况还需视执行结果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大诉讼。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终623号】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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