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肉食: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
    
    2.2019年12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刊登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和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1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 99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召开。
    
    经查验,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合法授权代表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3,617,1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5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302,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08%。上述股东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年 1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暂时放弃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商业机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665,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
    
    99.9488%;反对1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601%;反对17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光
    
    负 责 人: 陈 光
    
    吕馨
    
    2020年1月10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龙大美食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